陕西省高院17日出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严格慎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近年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据了解,《通知》要求陕西省三级法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曾因职务、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为了规范此项工作,《通知》在程序上设定了备案制度和内审制度。规定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实行备案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对本院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审结后要层报省法院刑二庭备案;对原为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审理法院应书面上报省法院进行审查;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审理法院应书面层报省法院进行审查。